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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卖借天地龙魂款人542箱白酒

网络整理 2017-03-23 本地信息
(原标题:银行私卖借款人542箱白酒)

华商报讯(记者赵国强)在农商行贷款25万元,借款人入狱后,未经法院判决、借款人同意,农商行将借款人名下542箱白酒拉到银行,私自变卖后用以归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  “农商行凭啥把我的酒卖了”  “没经过我同意,农商行凭啥把我的酒卖了!”近日,蔡先生向华商报反映,2008年12月22日,他在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原齐镇信用社)贷款25万元,担保人是其朋友张先生,贷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方式为按季清息、到期还本。2009年8月份,他因非法输入劳务罪被判刑,入狱2年6个月,然而,令他气愤的是,就在其入狱服刑期间,2009年9月5日,在未经他本人同意、未通过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将他名下的542箱白酒拉到了该行,用于该行内部的招待用酒、或者变卖,以归还贷款本金。  蔡先生说,2011年出狱后,他近几年做生意,经济情况有所好转,遂向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提出全额偿原来那笔贷款的本息,但银行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名下的542箱白酒私自处置,让他极度不满,“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银行也太霸道了!”  据蔡先生介绍,他名下的542箱白酒是内供酒,每箱6瓶,在没有经过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私自定价每瓶50元,全部用于抵还银行本金,在他入狱初期,担保人张先生归还了部分本金,目前尚有约7.7万元本金、13万元利息未还。受此影响,他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给其贷款等事务造成许多麻烦。  农商行  “为保全银行资产,将酒拉走”  3月21日下午,眉县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2009年8月份,借款人蔡先生入狱后,其担保人张先生确实归还了4万元的贷款本金。因借款人发生较大变故,其担保人张先生是第二还款人,有还款义务,因此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向张先生催收贷款,张先生主动向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反映,借款人蔡先生名下有一批白酒,可由农商行变卖后用以抵债。  该负责人说,于是,为保全银行资产,2009年9月5日,农商行、担保人、白酒的保管人李先生(蔡先生的舅舅)三方同意后,农商行将542箱白酒拉到了银行。对于农商行的此种说法,3月21日下午,担保人张先生以及蔡先生的舅舅李先生均表示,由于当时受农商行三番五次施压所致,并不是他们主动同意农商行将蔡先生白酒拉到银行的。  该负责人坦言,由于蔡先生正在监狱服刑,无法联系到本人,当时确实没有经过蔡先生本人同意,同时也没有通过法院判决的司法途径来处置蔡先生名下的542箱白酒。  银监会  须经司法途径处置借款人财物  眉县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坦言,这批白酒确实不是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对于这批白酒的定价,当时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专门召开了审贷会,并综合该酒的包装、进价等因素,定价50元,内部招待使用,对外售卖(主要卖给熟人),均有账目记录。  该负责人说,2012年,蔡先生曾自己以每瓶50元的价格从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回购了几箱这批白酒。“他能回购这个白酒,就说明他认可这个价格。”  昨日下午,宝鸡市银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银监局规定,银行处置借款人名下财物,必须通过法院起诉、判决、拍卖等一系列司法途径来完成,不能私自处理借款人名下财物。针对蔡先生反映的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在未经本人同意、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将其名下542箱白酒私自变卖的行为,宝鸡市银监局已介入调查。一旦调查属实,银监局首先将责令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改正,并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律师  银行自行定价销售行为侵权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麦昌表示,银行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债权属于请求权。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比如法院判决),银行无权以处置债务人财物的方式实现债权。借款人对酒享有物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包括债权人银行)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因此,在该起事件中,银行处置借款人财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种侵权既表现为未经借款人同意进行销售,也包括未经借款人同意自行定价。

(原标题:银行私卖借款人542箱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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