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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交友工具热议:让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网络整理 2017-03-13 本地信息
(原标题:代表委员热议:让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新媒体专电;“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试点以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109件。其中,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4562件。相关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3206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8万公顷……”

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交出的一份公益诉讼试点“成绩单”颇为亮眼,也引发代表委员的关注。

公益诉讼是什么?对你我的生活有何影响?它发挥了哪些作用?

公益诉讼主体缺位?这事检察机关来管!

企业非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涉案单位和个人虽然受到刑事追责,但污染的事实已经形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事谁来管?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辖区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但由于没有人与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行政机关该由谁来追责?

以上疑问,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要破解的问题。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江苏、陕西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一张让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的法律“天网”,就此张开。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介绍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者的案件范围包括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后者的案件范围则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试点案件范围之所以确定这些领域,主要是由于社会反映强烈、群众高度关注,而相关监督相对不到位。

试点实施以来,一些侵害公共利益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缺位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检察机关适时启动诉讼程序,通过检察权、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说。

违法企业要为污染“买单” 行政机关不可“乱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试点以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109件。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8万公顷;督促1443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索赔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等费用2亿元;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54亿元。

数据略显抽象,一些查办的具体案例更有说服力。江苏一家从事废旧电池回收的企业,将回收废旧电池中的废酸直接倒入仓库门前的雨水排放窨井中。在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追责的同时,近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这家企业索赔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费。

陕西省凤翔县一家能源化工企业建成投产后,一直超标准排放烟尘颗粒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当地检察机关在履行完诉前程序后,将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诉至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已宣判,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请求。

“公益诉讼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耕地、林地资源,解决了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最后一公里问题,也使少数工矿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得到遏制。”巩富文说。例如,试点以来,陕西检察机关累计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关停非法采石场27个,填平恢复河道6处,补种树木8000余棵。

与此同时,一些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或不作为的问题得到纠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说,试点以来,福建共排查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95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76.4%的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在陕西,收到检察建议后,90%以上的相关行政机关在限期内纠正,依法行政、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

薛江武说,在安徽,近八成案件行政机关能够主动纠正违法或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出现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被诉行政机关抢在起诉或庭审前纠正违法、履行职责的现象。

代表委员支招深化公益诉讼试点

在部署2017年工作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推动完善立法。”彰显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心。

不过,改革也面临一些现实难题。几位受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坦言,由于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政府对公益诉讼仍“心存抵触”。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刚开始调查,或检察建议刚一送到,就有地方政府上门“说明情况”,甚至发文致函,不希望成为被告。

此外,一些违法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也使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确定受诉法院等方面面临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代表委员积极履行职责、建言献策。巩富文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而两年试点期限即将到期,期待在立法上加以明确。”

针对公益诉讼容易受地方保护影响的情况,薛江武表示,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建议将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与之结合推进,从而更好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巩富文建议,建立适用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公益诉讼同普通诉讼程序有很多不同,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具有明显的公益色彩和强制性。如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行政公益诉讼不适用调解等。因此,建议通过立法,建立适用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参与记者:陈晨、王成、薛天、姜刚、李亚彪、高洁、潘林青)

(原标题:代表委员热议:让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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