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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外还奥尔姆可享优待

网络整理 2017-05-03 本地信息
(原标题:基本医保外还可享优待)

  近日,宝鸡市民政、市财政、市卫计和市人社4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宝鸡市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在享受基本医保之后,还可享受特殊的优待。  医疗救助面向4类人群  根据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4类人员。凡户籍在宝鸡市,参加宝鸡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4类困难群众,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1  重点救助对象:  指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低收入救助对象:  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二级各类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  特定救助对象:  指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4  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医疗救助  3种救助方式  >>资助参合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A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元定额资助;农村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元定额资助。  >>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  >>住院救助  不同对象救助标准不一。单次住院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单次住院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  年度累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已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全费用定额住院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或单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后,当次个人自负部分超过8000元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年度定额救助。华商报记者李琳

(原标题:基本医保外还可享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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